諾成合同有哪些合同(不屬于諾成合同有哪些)
(一)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法律對常見的典型合同賦予特定的名稱,對其專門做出規定,這種合同稱為有名合同。《合同法》分則所列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法律未賦予特定名稱的合同是無名合同。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區分的意義主要在于法律的適用不同。有名合同是法律特別加以規定的合同,一般為其專門設定規則。如買賣合同,《合同法》為其設置了一套完整的規則。法律沒有對無名合同設定專門的規則。對無名合同只能比照適用有關合同的規則。《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總則的規定,并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關類似的規定”
(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的合同。如買賣合同、供用電合同、居間合同等都屬于諾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為物要合同,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是實踐合同,李向張借1000元,張同意出借,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借款合同并沒有生效,當張主張將1000元交付李時,合同才生效。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分,在于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時間不同。
(三)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的合同必須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未特別要求具備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生效的合同。如公民李到商店買一臺電視,無需使用具備特別形式的合同書,無須經過特別的手續,交錢就可以提貨。李與商店買賣電視的合同就是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分,就在于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條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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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的權利、負有義務的合同。單務合同是指一方負擔義務不享有權利,另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的合同。區分二者的主要意義在于:
(1)確定義務的履行順序雙務合同的同時履行、先履行和后履行,可以產生履行抗辯權。沒有約定或者沒有規定履行順序時,應當同時履行。單務合同因是一方履行義務。因此沒有履行順序問題。
(2)確定對價關系
雙務合同的對價,要求對應、充分,差距過大可以構成明顯失平的合同。比如,一方收取的貨款應與其交付貨物的價值大體相當。單務合同不存在對價關系。
(3)確定風險的承擔
雙務合同一方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時,無權要求對方履行;如對方未履行,則應將其所得返還給對方。比如,賣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發貨,應當將收取的貨款退還給買方。單務合同一般不發生返還的問題。
( 五)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取得權利有無代價,可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借款合同都是有償合同,保證合同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須給他方相應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給予他人利益而自己不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無償合同。一般情況下,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如買賣合同就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單務合同為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
(1)對當事人意思能力的要求不同
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經法定代表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粹利益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當事人的責任不同
有償合同,債務人的責任較重;無償合同,債務的責任比較輕。比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標的物的滅失、毀損的,應當賠償損失;而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輕過失可以免責。
(3)對善意取得的意義不同
如果無處分權通過有償合同將動產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若為善意時,可以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通過無償合同不能善意取得。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的從屬關系可以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確定當事人之間交易關系的合同為主合同。以主合同為存在前提,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一般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確立的交易關系的實現而確立的,以主合同為存在前提,不能獨立存在的合同是從合同。從合同一般是為了保證主合同確立的交易關系的實現而確立,其獨立存在沒有意義或者根本不能獨立存在。比如,一份買賣合同設置了定金條款。這個定金條款實際上就是定金合同,是買賣合同的從合同。“主從”是相聯系、相對應的概念。沒有主,也就無所謂從;反之亦然。二者的區分意義在于說明他們之間的從屬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效力關系、命運關系。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案例:甲公司賣給乙公司一批走私手表,甲先交貨,乙后付錢,給乙提供擔保的是丙,甲和丙之間的合同為從合同,甲和丙約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繼續有效,后丙拒絕提供擔保,主張從合同無效。甲則主張“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單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們雙方另有約定,因此從合同有效”
——這個關于從合同有效的約定本身就是無效的,因為它所擔保的是一個買賣走私物品的合同。“另有約定”的本身,也要合法。
應當指出的是,有關聯的合同不一定是主從合同。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合同的,應予支持。”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貸款合同就是兩個獨立的合同,但是,他們有效力上存在著關聯的關系;而商品房貸款合同與為該合同設立的擔保合同則是主、從合同。
(七)預備合同與本合同
預備合同在習慣上稱為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某一時間訂立某一合同的合同。預約是以訂立另一合同為內容的,本合同又稱為本約,依照約定的合同。或者說,對預約的履行,就是訂立本約。區分二者的意義在于說明他們之間的履行關系。比如甲乙雙方于1月1日訂立了一份合同,約定同年4月訂立買賣皮衣的合同,甲方為了履行了1月1日的約定,將在4月1日訂立了買賣皮衣的合同。1月1日的合同就稱為預約,4月1日的合同就稱為本約。
《買賣合同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定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僅是買賣合同,其他合同也可以區分為預約和本約。違反預約的責任,是違約責任,不是締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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