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稀疏平常的,生活中我們都難免和朋友之間發生債務往來,相信大家都接觸過借條或者欠條。但是大家對這兩者的概念和用途都不太了解,基本上是屬于混用的狀態,欠條借條哪個好打官司?今天找法網小編就來為大家詳細解說一下。

一、欠條與借條哪個好打官司

在一般情況下,只要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是差不多。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系。

首先,借條和欠條都具有法律效力。它們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借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是借貸關系,就是一方借錢給另一方;欠條對應的法律關系比較多,可以是欠貨款、分紅、投資款等各種情況,總的來說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債務。兩者完全不同性質。總的來說借條和欠條在訴訟中證明效力是一樣的。

借條的訴訟時效為三年,從借條標注的還款期限之日起算,超過三年未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再保護。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如出借人在出具借條后20年內沒有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欠條的訴訟時效也是三年,已標注清償欠款日期的,訴訟時效從標注的清償日期之日起算,沒有標注清償日期的,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

二、欠條和借條區別

1、借條背后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占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2、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后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后的某一個時間點。

三、有借條起訴法院也不支持的7種情況

1、借款用途不合法。合法的借貸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債權人明知對方將借款用于一般違法行為,法律將不會保護債權人利益,如果明知對方用于犯罪行為,債權人還可能構成共同犯罪或其他罪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力上睡覺的人”。債權人向法院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權人就喪失了勝訴抗辯權,如果債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3、借貸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如果債務人基于脅迫、欺詐等情形出具向債權人出具借條,本事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民法公平、平等、自愿原則,該債權利益無法通過法律途徑得到支持。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借款。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該債權能否得到償還,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對借貸關系認可。

5、借條形式的分手費。解除戀愛關系、同居關系、婚姻關系時,協商約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通常以借條形式掩蓋真實目的,但實際中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事實。一方以借條為憑證要求對方還錢,如果對方提出證據抗辯不存在借貸事實,法院將要求原告提供證據鏈,說明借貸事實的發生時間、地點、交付方式,提供轉賬記錄、收據等,如果借條系孤證,不能證明借貸事實真實存在的,借條無效。

6、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民間借貸合同是實踐合同,《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款實際支付。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可能存在借貸合意,但是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真實發生,借條無效。

7、高利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