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在一家公司工作滿十年,那你就算得上是老員工了,同時我國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超過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不僅是對勞動者工作的保障也是一種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即使工作超過十年的員工也存在被單位解雇的情況,那么,10年以上員工解聘賠償標準是什么?

李師傅在一家私營飯店上班,這一干便是11年,作為飯店工作時間最久的老員工,他見證了公司從一個小餐館逐步發展到如今的多家連鎖飯店。但去年以來飯店生意越來越不景氣,眼看年底李師傅的合同就要到期了,飯店卻并不打算再續簽,這可急壞了李師傅,沒想到上個月飯店便以合同到期為由要辭退李師傅。

李師傅認為,自己為飯店工作了11年,為公司的發展做出了多少貢獻,就算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李師傅與飯店負責人商量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遭到拒絕,飯店認為每個月都給李師傅支付了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飯店有權利決定續不續約。面對飯店翻臉不認人的行為,李師傅提起勞動仲裁。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違反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支付賠償金。

補償標準: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終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認為,李師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十年,沒有重大過失、也無違反單位規章制度,飯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李師傅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者要求飯店按違法解除合同,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也就是一年要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最終判決該飯店違反勞動合同法,判決飯店賠償李師傅22個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