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這里是鹽湖區法院執行局,請問有什么事情嗎?”

“麻煩說一下當事人姓名或者案號,我查詢一下進展。”

“這個案件才昨天才剛剛立案,目前還在執行通知階段呢,書記員還在送達文書……對對對,后面案件有什么進展我們會主動和您聯系的……”

咳咳,回到正題

那么今天,就讓我們來了解一下

案件在進入執行程序后的第一個程序

執行通知

一、執行通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人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通知書中一般除載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被執行人應履行的義務外,還會同時案件的執行費、訴訟費、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案件的承辦人員等信息。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送達執行通知書的同時往往還會送達執行裁定書、傳票等執行文書,被執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按期足額履行義務,并在傳票上載明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否則法院隨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等措施。

二、財產報告令

執行通知階段,另一份需要著重注意的執行文書就是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需要根據財產報告令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內向法院書面報告收入、銀行存款等財產信息及最近一年的財產變動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也可以采取納入失信名單等其他措施。

拒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經法院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而仍拒不履行的,屬于刑法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