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2023年5月某日,安某駕駛小型轎車,沿某公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以每小時99公里的速度行駛至7公里300米處時,遇韓某由北向南橫過公路,安某未及時發現情況,其所駕車輛前部左側碰撞韓某身體,造成韓某死亡及安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案件分析

1.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賠償順序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于交通強制保險的保險限額只有12萬2千元,而且這12萬余元還有1萬元的醫藥費和2千元的財產損失限額,因此傷殘或精神撫慰金、誤工費等的賠償限額就只有11萬元。如此一來,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傷殘級別比較高的情況下,這11萬元明顯不足以賠償全部的損失,就需要在商業保險中另行予以賠付。

而現行的商業第三者保險是不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如果這部分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未予賠償的話,那么將導致受害人的精神損失費在交強險中賠不上,到商業險中不能賠的情況。

最高院考慮到了上述情況,對于該問題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號給安徽省高院的復函中,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總和大于交強險時如何賠償的問題:將該部分權利給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選擇優先請求在交強險中賠付精神損失費的,法院應當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選擇的話,法院可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