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就是違約責任條款。違約損失賠償作為違約責任中適用范圍最廣的方式,對維護交易安全和促進交易功能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損失賠償制度而言,明確違約損失的賠償范圍又是其關鍵所在。


一、違約損失賠償標準

違約損失的賠償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財產等損失的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1、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即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對方因其違約而引起的現實財產的減少,而是應賠償對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這是對受害人利益實行全面的、充分的保護的有效措施。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看,由于違約方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方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這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這里的損失僅指財產損失。也就是說,違約方不僅應賠償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還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損失。

實際損失是現存的損失,可以說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關鍵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點:

(1)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它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到的損失。

(3)一定的現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減輕損害原則

也叫采取適當措施避免損失擴大原則,是指在一方違約并造成損害后,受害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損害的擴大,否則,受害人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違約方此時也有權請求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損害部分。也就是將減輕損害作為受害人的一項義務看待,并以此限制違約方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二、違約金

違約金有哪幾種?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一般是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約定一定的比例范圍。

2、約定違約金

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合同的違約金約定多少合適?

1、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后、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總 結

綜上,擬定違約條款時,應明確違約損失賠償的條款,增加關于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及差旅費等損失由違約方賠償的責任條款。同時,在磋商及訂立合同時,應對違約可能導致的預期利益損失進行充分的闡述和釋明,以確保在對方違約時,能夠保證充分獲得違約損失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