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與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

事實與理由:2023年6月20日,原告將自己名下上海大眾斯柯達明銳車以人民幣80000元賣給被告張某,雙方簽訂了《買車買賣協議》。被告于當日向原告支付人民幣15000元,剩余車款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于2023年4月20日前還清。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31000元購車款未付。原告訴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購車款31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6092.79元及利息。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其欠原告車款31000元屬實,并同意清償。對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利息不予認可。

另查明,原告因每次回國時間有限,至今未向被告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被告在買車協議中約定了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被告未在約定的付款時間內足額給付購車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剩余購車款31000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及利息,雙方在買車協議中對此并無明確約定,機動車屬于特殊動產,根據交易習慣,機動車在完成交付后,應及時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原告在將車輛交付于被告后長達五年的時間內,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協助被告辦理車輛所有權變更登記,原告亦未全面履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義務,故對原告的該兩項訴請予支持。故依法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一次性支付購車款31000元;

二、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張某負擔。(張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