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須知

一、當事人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且當事人主體適格;

(二)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人事爭議;

(三)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必須屬于仲裁院的受理范圍;

(四)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院申請;

(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六)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仲裁時效規定;

(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應齊備并符合要求。

二、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須知

(一)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人須親自或書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轄權的仲裁院提交書面申請,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申請書應用藍黑、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并填寫申請日期,如有代筆人需注明并加蓋本人指印。

(二)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及證據要按被申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三)申請人應按下列要求認真填寫仲裁申請書。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住址、聯系電話、通訊地址應清楚無誤;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機構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地址和聯系電話。

申請人必須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勞動者一方為申請人的應注明市、縣區、街道、門牌號,用人單位應寫單位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全稱),如地址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仲裁院。

2.申請人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準確提出自己的仲裁請求。申請人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應具體明確、簡明扼要,涉及計算金額的,應載明具體金額;同時有多項請求的,應逐一列明。事實和理由部分應寫明勞動人事爭議發生的事實,權利受到侵害與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及提出仲裁請求的法律依據。

3.提供證據(復印件)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提供的下列材料。

1.勞動者作為申請人:①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②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③被申請人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注冊資料”原件一份。

2.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的:①提交《營業執照》(副本);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③授權委托書;④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五)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代理人為律師的,應當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和律師執照,否則不能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填寫《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寫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當事人更換委托代理人、變更或解除委托代理人代理權限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書面說明變更情況。

三、仲裁機構立案后當事人應意注事項

(一)仲裁院立案后,當事人應全面了解與爭議相關的事實,在規定期限內及時遞交有關材料,按時出庭,并對各自主張的事實負有舉出證據的責任;

(二)當事人可向仲裁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符合規定條件的仲裁機構才能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取證;

(三)逐一核查對方當事人證據原件與復印件是否完全相符合,避免缺頁、遺漏或順序錯亂;

(四)理性判斷對方當事人的主張在法律層面上能否完全成立,并在此基礎上預先考慮調解方案。

1.調解是最快捷、最高效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可以避免“訟累”,并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自身權利。為方便仲裁庭開展調解工作,當事人應在開庭前考慮爭議調解方案。

2.仲裁機構在立案審理的全過程均會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無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3.仲裁調解書一經送達即具有強制執行力,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履行調解書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機構提交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和待證明事項說明。

(六)認真閱讀開庭通知書,明確開庭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避免遲到、缺席或遺漏身份證件、證據原件。

(七)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準時到庭的,應當在開庭前三日內通知仲裁院,并遞交書面說明,經仲裁機構同意可以延期開庭或延時開庭。符合中止審理規定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中止審理。

四、杭錦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受案及管轄范圍

(一)杭錦旗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個人之間,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院處理的其他爭議。

五、仲裁申請時效

(一)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不受一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從中斷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四)因不可抗拒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五)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

六、當事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在參加仲裁活動中的權利:

1.申請人有權在規定的期間內增加、變更、放棄請求;

2.反駁申請人的仲裁請示和提起反訴;

3.有權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有權提出答辯、申請回避和提供證據;

5.有權自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和拒絕調解;

6.有權要求仲裁員對其個人隱私保密;

7.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強制執行。

(二)當事人在參加仲裁活動中的義務:

1.必須依法行使仲裁權利;

2.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不得妨礙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

3.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

4. 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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