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據報道,張某某從2007年10月進入重慶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從2007年10月8日起到2023年10月9日的勞動合同。2007年11月11日,雙方簽訂了《關于履行經銷員業務的協議》,協議約定了經銷風險金的提取辦法。張某某從事銷售工作至2023年底。2023年3月11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為張某某辦理了退工手續。張某某實際知道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為2023年6月,公司為徐某軍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23年2月份。

2023年7月,張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報酬7萬余元、并支付2007年11月份到2023年11月份銷售提成180萬。因勞動仲裁委逾期未裁決,經張某某申請后該委終止審理該案。張某某遂向法院起訴。但是公司主張申請勞動仲裁時已超1年的仲裁時效,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的起訴依據超過勞動仲裁時效,依法駁回了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件分析:

1、本案爭議焦點就是勞動者維權是否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也就是說勞動仲裁申請期限是一年。其中需要注意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1年訴訟時效限制。

3、來看一下其他需要注意的訴訟時效。第一、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的時限是2年。第二、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提起訴訟的時限是15日,維權者要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第三、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限是60日。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時限是6個月。最后,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用人單位發起鑒定時間是30日,用人單位未按期申請的,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時限是1年。

結語:

綜上,就是勞動者維權是需要注意的,容易忽視的訴訟時效,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再去維權,要承擔可能敗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