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咨詢人來電:在廠里上班的員工,晚上開會的時候突然頭痛上吐下瀉暈倒后送去醫院,查出血管破裂腦溢血,這算不算工傷?可以請求廠里賠償住院期間的醫藥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護理費嗎?賠償后對方無緣無故將員工辭退怎么辦?

【律師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自身疾病一般不是工傷。工作中,突發腦溢血,如果沒有造成新的創傷只是自身疾病引發腦溢血的話不屬于工傷。不是工傷,勞動者無法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用人單位無緣無故將員工辭退,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疾病,應當先行界定是否構成工傷。如構成工傷,應當積極準備證明“工傷”性質的材料,及時向勞動部門申報工傷,搜集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材料,確保工傷維權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