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協議采購與電子賣場的“變”與“辨”
年初,《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一經發布,在政府采購業界一石激起千層浪,從采購人到供應商、再到監管部門都在探討框架協議采購給政府采購帶來的變化,及對電子賣場帶來的影響。
目前來看,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的出現無疑是必要的,解決了多年來政府采購多頻次、小額度采購無法可依的情況,對于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工作,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意義明顯。而電子賣場經過近10年的發展,其交易模式、管理制度日臻完善,也得到廣大采購人、供應商和監管部門的接納和歡迎。110號令出臺后,不少人產生疑惑,電子賣場模式與框架協議采購有何不同,模式上如何分辨?兩者都實行電子化采購,未來定位有何不同?
下面筆者就結合110號令相關規定和電子賣場的運行模式,匯總一些框架協議采購與電子賣場存在的差異,供各位參考。
看似“大同小異”
實則“迥然不同”
功能定位不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是經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第七種采購方式,適用于集采目錄內小額零星貨物類采購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部分服務類項目采購,其采購程序、適用范圍、供應商范圍、實施要求都有明確規定,對政府采購活動具有指導性和約束性。電子賣場是協議供貨與現代互聯網、電子商務融合發展的產物,目前有網上商城、電子商城等多種叫法,但本質還是為解決采購限額標準以下小額、多頻次采購項目的效率問題而建設的電子化平臺,電子賣場雖然支持直購、競價、議價、團購等多種交易方式,但所有交易流程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為執行準則和建設標準,沒有改變政府采購的基本形態,也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對電子賣場進行單獨約束。110號令發布后,框架協議采購作為法定采購方式,集采目錄內小額采購項目將逐漸納入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電子賣場將主要針對集采目錄外小額零星多頻次采購。
采購程序不同。框架協議采購方式將采購流程分為兩個階段,即第一階段供應商入圍并訂立框架協議,第二階段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訂立采購合同。框架協議采購包括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的第一階段110號令明確要求需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雖然沒有明確征集方式,也應采用法定政府采購方式開展訂立框架協議工作。第二階段與現行電子賣場交易方式類似,通過直接選定、二次競價和順序輪候方式選定成交供應商。可見,框架協議采購第一階段與現行項目采購公開招標模式重合度較高,而第二階段與電子賣場的網上直購、網上加價和協議定點采購交易方式相似度較高。兩段式管理方式一方面提升了透明度,更利于采購人比價和公眾監督,進一步促進了市場競爭,但另一方面,采購執行效率無疑將受到一定影響,需要更完善的電子化流程設計,發揮框架協議采購規范優勢的同時,提升采購執行效率。
品目適用范圍不同。110號令明確框架協議采購的適用情形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中,與現行電子賣場比較明顯的差異是加入了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項目,將納入更多公益性質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如養老、體檢、培訓等服務;此外,電子賣場一直沒有明確的商品范圍,在實踐中大部分電子賣場商品以集采目錄內品目為主,但不少地區電子賣場已經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外品目,大多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防疫、環保、創新類產品。110號令發布后,限額標準以上部分服務類項目采購以及限額標準以下集采目錄內品目劃歸框架協議采購,其余集采目錄外商品采購繼續在電子賣場開展。
信息公開機制不同。電子賣場時期,信息公開主要為競價公告、結果公告、成交公告、更正公告、終止公告等,公告渠道有的僅在電子賣場平臺內,有的則將競價公告、成交公告、合同公示等部分信息展示在所屬地區政府采購網首頁,并沒有形成統一的信息格式、公式渠道和公示范圍規范。110號令則對框架協議相關信息公示做出了具體規定,征集公告、征集文件、入圍結果公告、供應商退出公告、成交結果單筆公告、成交結果匯總公告均應按要求進行公示,供應商征集文件、入圍結果公告、成交結果單筆公告、開放式框架協議征集公告還應包含110號令規定的公示內容,并明確除成交結果單筆公告可選擇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或開展框架協議采購的電子化采購系統發布,其余公告均應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價格管控機制不同。電子賣場普遍采用價格監測的模式對商品價格進行管控,通過科學模型計算商品的實時市場合理價格,合理價的來源主要是政采賣場、社會電商以及政府采購歷史成交記錄價格,只有在合理價范圍內的商品才能在電子賣場上架交易。框架協議采購將價格管控放在了供應商征集之前,須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載明框架協議采購的最高限制單價和量價關系折扣,最高限制單價依照政府定價執行,沒有政府定價的,應當通過需求調查,并根據需求標準科學確定。供應商報價不但要在最高限制單價以內,而且在第一階段的價格優先法入圍和第二階段的二次競價方式中都將進行價格排序,推動價格逐級遞減,保證商品價格在劃定的范圍內保持充分競爭。為避免批量采購可能引發的價格爭議,110號令還規定框架協議采購應當訂立固定價格合同,根據實際采購數量和協議價格確定合同總價的,合同中應明確工日數、服務工作量等詳細工作量清單,作為存證以備監督檢查。
政策落實方式不同。電子賣場主要通過開設疫情防控、鄉村振興、科技創新、地方精品、特種裝備、科研儀器等特色館、行業管,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而這些場館內銷售的商品以集采目錄外貨物類商品為主,此類商品不在框架協議采購管理范圍內,依然適合在電子賣場采購。框架協議采購由于其第一階段適用項目采購模式,更適合在供應商入圍階段給予中小企業價格扣除評審優惠;第二階段合同授予階段則適合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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