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動態丨從車位買賣看“合同履行不能”的法
2018年,A女士在某樓盤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因需在小區購買了一個停車位,約定交付時間為2020年3月。2020年,3月A女士購置的商品房交付,并交付了全款,開發商向A女士出具了票據。由于多方原因,樓盤停車位因樓盤開發商債務,被第三方查封,同年6月,車位經第三方檢測,不符合交付標準,直至2022年9月,車位還是無法交付,自始車位未實際交付給A女士。
A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車位購置合同,返還全款,承擔資金占用損失。經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開發商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判決解除合同,返還全款,支付資金占用成本。
1、關于“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裁判標準簡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定解除權“,通常被認為是當事人的一項法定權利,即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故此,司法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權,其關鍵在于如何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在司法實踐中,“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往往有兩種情形,一種合同一方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即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一方以明確意思表示不再履行。另一種情形是合同已不具備履行的可能性,導致合同實際上無法履行。在司法裁判中,另一方基于上述兩情況之一,申請解除合同一般被認為“依法享有解除權“。
本案中,業主購置車位的目的,實現對車位的占用,并擁有車位的使用權,首先必須以車位交付為基礎,樓盤開發商因債務,車業被第三方凍結,事實上交付不能;同時,由于樓盤未經過第三方檢測不符合交付標準,車位質量不達標,導致產品交付不能,業主的購置目的無法實現,作為購買人的A女士,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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