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內財產怎么分割(婚內財產怎么分割一人一半么)
婚姻家庭關系,是一種最為廣泛、普遍的民事關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自然人是婚姻家庭關系的主體,對自然人的婚姻家庭關系進行法律調整,其終極目標是實現自然人在這個領域內的人權和家庭和諧。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該類平等,包括有關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目前大多數家庭實行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法定共同財產制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
一、《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法定情形:
原《婚姻法》只規定了自主約定婚內分割財產的情形,即婚姻期間可以實行分別財產制、共有財產制、部分共有財產制,沒有規定法定分割婚內共同財產;在我國現行《民法典》則新增了可主張分割婚內財產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
二,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此種在特別情況下使夫妻雙方分割財產,更夠更好地保障夫妻另一方財產的安全,真正實現夫妻權利平等,也使得家庭的保障功能不致因一方的問題而受到影響,符合婚姻家庭法律的基本原則。
附《民法典》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婚姻家庭
二、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利于解決婚內侵權問題
現實生活中,發生家庭暴力等婚內侵權的情形并不少見,甚至還有出軌的財產損害糾紛。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處在婚姻關系的夫妻之間,并不因配偶的身份關系而享有侵權賠償的豁免權。
夫妻一方的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時,另一方完全有權利得到司法上的保護。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侵權的夫妻一方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在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可以要求侵權的夫妻一方進行婚內經濟賠償。
三、針對婚內已分割財產的行為后果,在離婚時還有補救措施:
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法定共同財產制度的例外情形,在適用中需要嚴格掌握,不能任意擴大解釋。但法律規定了不公平的救濟方式。
現《民法典》規定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過錯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附《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
我國《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實踐基礎上,基于社會的發展情況,以及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思想,通過立法切實實現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利益,助力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設。
由此,《民法典》對婚姻關系的重構與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即發生夫妻矛盾時,不要動輒走進離婚的困境,可以通過夫妻財產制度的變更等方式,在保護個人在婚姻中合法財產權益的同時,保護婚姻的穩定性,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