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婚姻家庭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婚姻家庭的倡導性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的基本原則】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近親屬及家庭成員】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一、婚姻制度: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二、禁止行為

1、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收彩禮要合理,太高就不太好)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5、禁止家暴

6、禁止虐待和遺棄

三、夫妻義務

1、互相忠實

2、互相尊重

3、互相關愛

4、互相幫助

5、教育子女、贍養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