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是什么意思(婚姻存續情況是什么)
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我國很多人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這個概念的認識并不準確。而這個概念在起訴離婚案件中卻是法官必須查明的一個最為基本的事實。本離婚律師現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明確含義。
首先,從法律定義上講,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男女雙方從登記結婚之日起至辦理完成協議離婚手續或經法院做出離婚判決并開始生效的這段時間。這個概念是非常明確的,不能做任何試圖擴大或縮小含義范圍的解釋。
其次,我們再來看看實際訴訟中當事人對此概念產生的一些誤解:
一、關于結婚時間的誤解:
1、同居。有些當事人在登記結婚前便長期同居,并以丈夫與妻子互稱。久而久之,雙方便容易誤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該從雙方同居之日起計算。對此,本律師需要強調的是:除非雙方從1994年2月1日之前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比如結婚年齡等)的可以被認定為事實婚姻而從雙方同居生活之日起計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外,不存在其他的,只要同居就等同于結婚時間的開始。
2、舉辦婚禮。有些當事人由于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認為將舉辦婚禮與登記結婚等同起來。本律師發現: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經濟不發達地區,持這種認識的人不在少數。導致本律師在詢問案情時經常先要向當事人明確一下:結婚時間要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準。在本律師看來,是否舉辦婚禮其實在離婚案件中的法律意義并不大。
二、關于辦理完成離婚手續時間的誤解:
1、有些當事人誤以為只要雙方分居滿兩年,則婚姻關系自動解除。還有的當事人認為只要雙方私下簽訂了離婚協議,也就算是離婚了。稍微進步些的則會在分居滿兩年后再私下簽一份離婚協議,于是便認為已經離婚了。這些情況在本婚姻律師多年來處理離婚案件時都真實的遇到過。
2、還有些當事人認為從一審法院做出離婚判決時起雙方的婚姻關系便結束了。殊不知:如果一審判決尚處于十五天的上訴期內或者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處于二審期間,則雙方的婚姻關系并未真正解除。對此有些比較嚴謹的法官在做出一審離婚判決后都會向當事人強調一下:“本判決尚未生效,在此期間你們不得另行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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