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歸誰(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可以由孩子決定嗎)
勞燕分飛尋常見,虎狼食子未曾聞。離婚糾紛中,看慣了夫妻之間惡言相向甚至大打出手,但每每談及子女今后的生活教育問題,總會流露出幾分關懷與期許。子女歸誰?是離婚糾紛避不開的問題,也是為父為母最關心的問題。本文圍繞撫養權歸屬,談一談幾項基本規則。
一、子女的年齡是關鍵因素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該條文劃定了兩周歲與八周歲兩個節點,對于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的子女,法院將結合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資產狀況、可為孩子提供的教育條件等因素綜合判斷,具有較大的裁量空間。至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若男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女方不適合撫養孩子(例如有吸毒、嗜賭等惡習或患有特殊疾病,參考(2023)大民一終字第147號民事判決),可以打破由女方撫養的原則。
二、雙方的約定具有優先法律效力
雖然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已有法律規定,但實務中往往更多地尊重男女雙方個人意愿。在協議離婚程序中,雙方需要在《離婚協議》里對子女由誰撫養以及后續撫養費用的承擔等問題作出明確約定,只要是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記中心并不會強制要求一定由哪方撫養。至于訴訟離婚程序,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是以調解為優先,尊重雙方個人意愿,除非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才會依照法律裁判。當然,尊重個人意愿的前提是雙方的約定不會損害子女的權利。
三、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可要求變更撫養權
在中國,血緣關系帶來的法律身份是伴隨終身的,并不存在剝奪父子關系或脫離母女關系等情況。因此,即使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于一方,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因此消除,且依法享有探望的權利。
若發現有撫養權一方不能保障子女基本的生活和教育權利,或者有不適合撫養子女等情況發生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變更撫養權(參見(2023)遼1002民初3531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之第五十六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實務中還存在多個子女如何分配撫養權等問題,需要結合情況具體分析,無法一言以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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