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結婚前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民法典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上妻名字)
李曉娟律師最近接待的咨詢中,不少是咨詢結婚前一起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時怎么分割的問題。那么我們今天就談談這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以及離婚時怎么分割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房產雖然在婚前購置,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在購房時已有結婚意愿,如雙方已經實際同居生活、舉辦婚禮或者雙方已經有了小孩等都可以作為雙方具有結婚意愿的證據。法院在認定房產性質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
如果在婚前就取得房產,并且登記在女方名下,我們首先看,雙方是否有一起出資購房的目的。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為了結婚一起出資買房,那么房子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時可以按照共同共有分割來分割。原則就是對方分割,但是法院會參考出資貢獻及結婚時間長短來判斷分割比例。
如果男方不能證明為了結婚一起買房,但是能證明出資,那么房產屬于女方婚前個人財產。對于該出資,也有兩種情況:贈與,或借款。
沒有結婚的情況下,男方大概率是可以拿回婚前買房出資款的,因為即便是贈與,也可以認定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結婚目的沒有達成,贈與可撤銷。
現在的情況是,已經結婚了。
如果能證明是借款的話,男方可以以民間借貸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女方償還出資款。
但是,如果認定為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的話,男方有可能拿不回出資款。因為雙方已經結婚,結婚目的已經達成,贈與款項無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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