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協議滿足以下的條件時,它是產生效力的,不然就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協議只要內容上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它在法律上就是生效的。

2、婚前協議一般是對財產的分配作出協議,如果是對以后孩子的撫養權,或者各種人身上的規定,就是不合法的。

3、婚前協議在格式上沒有嚴格的要求,只要內容條款能夠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思就是一份可以生效的協議。

4、是否公證并不能決定該合同的效力,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生效。所以,不打算去公證處而有見證人,從法律上講也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