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繼子女有繼承權嗎?(離婚后繼子女繼承權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李10歲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之后小李一直隨父親共同生活。小李15歲時,父親和繼母再婚。繼母和前夫生育了兩個孩子,張老大20歲、張老二10歲。小李父親和繼母再婚后,小李、張老二和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在父親婚前購買產權的一套售后公房。當時張老大已經畢業在外省市參加工作、沒有和他們共同生活。
2010年,小李和張老二均已經成家,并在外購買了商品房,父親和繼母居住在這套售后公房。2023年,小李的父親、繼母相繼過世,均沒有留下遺囑,之后售后公房對外出租。
2023年初,小李提出希望將售后公房出售置換,遇到了難題。房產交易中心告知必須先辦理新的產證才能出售,而辦理新的產證必須憑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文書或法院出具的生效民事判決書。經咨詢公證處,小李必須征得張老大和張老二的同意后才能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否則沒辦法辦理。小李百思不得其解,認為房子是父親婚前的,和繼母沒有關系,而自己是父親的唯一親生子女,房子肯定是自己的,和張老大、張老二沒關系。
律師解析:
1、房子和繼母有沒關系?
有關系。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依照法律規定,房子是父親的婚前財產,繼母本身不享有產權份額,這點沒有爭議。但需要注意的是,小李的父親過世后,該套房產就轉化為了父親的遺產,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有權繼承。故小李的繼母作為配偶,當然有權繼承。因此,房子和繼母當然有關系。
2、房子和張老二有關系嗎?
有關系。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遺產繼承權。
經前述分析,該套房屋是小李父親的遺產,所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繼承。誰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呢?小李作為婚生子毫無疑問;其繼母作為配偶也沒有爭議。
那么,張老大和張老二到底是否屬于其父親第一順序繼承人呢?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以上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張老大和張老二是否和其父親形成法律上的撫養關系,一方面看再婚時張老大和張老二是否年滿18周歲,另一方面看有無共同生活、實際履行撫養義務、或形成照顧與被照顧的關系。顯然,小李父親和繼母再婚時,張老大已經成年并獨立生活,張老二隨父親共同生活,因此,張老大不屬于其父親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無權繼承其父親的遺產;張老二有權繼承其父親的遺產。
3、房子和張老大有關系嗎?
依然有關系。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無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但不妨礙其因轉繼承而享有的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張老大不是其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是不是房子就真的和他沒關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需要留意一點,小李的繼母在其父親過世后也過世了,也就是說這套房產發生了兩次繼承。
第一次是小李父親過世,小李、繼母、張老二有權繼承,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各自享有1/3的產權份額。第二次是小李繼母過世,張老大、張老二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參照前述分析,小李作為繼子女也形成法律上的撫養關系、也有權繼承,因此小李繼母名下1/3的產權份額轉由小李、張老大、張老二繼承,同樣在不考慮其他因素的情況下,各自享有1/9的產權份額。
因此,小李和張老二分別享有4/9的產權份額,張老大享有1/9的產權份額。如張老大和張老二不愿意配合辦理繼承權公證文書,小李只能訴諸法律、起訴至法院,憑法院生效文書才能辦理新產證。
揚遠律師提醒您,遺產繼承糾紛雖然常見,但處理起來并不簡單,在梳理身份關系的同時,還應當分析清楚復雜的法律規定。如遇此類糾紛,建議及時委托專業律師解決,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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