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臨安法院受理一起繼承糾紛案件。洪老太太與尚老先生在登記結婚時均系再婚。再婚后兩人未生育,決定共同撫養尚老先生上段婚姻的子女尚氏兄妹。而在上一段婚姻中,洪老太太也育有一女張某。

2023年洪老太太去世,未立遺囑。因遺產繼承事宜,家人之間產生矛盾。尚老先生向杭州臨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臨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洪老太太生前未立有遺囑,故應按法定繼承分割其遺產。尚老先生作為配偶,張某作為親生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尚氏兄妹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尚氏兄妹在洪老太太再婚時均未成年,故也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因此,尚氏兄妹也享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遺產的權利。

綜上,臨安法院綜合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酌情認定了遺產分配份額。

拓展:關于繼承和遺囑問題,法官這樣說

一、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前述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當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與第二順序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還需同時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二、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應怎么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哪些人可以立遺囑?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立遺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立遺囑的能力,所以不能立遺囑。

四、哪些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處分?

自己名下的財產均可處分,如工資、存款、車輛、房屋等合法財產,但國家、集體、他人所有的財產不能處分,如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對方的部分等。

五、遺囑可以修改嗎?

遺囑是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生效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隨自己心意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也可以通過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撤回。如遺囑人出售遺囑中申明給他人的財產,即視為撤回該部分遺囑內容。

六、可以用什么形式立遺囑?

遺囑可以采用以下形式:自書、代書、公證、錄音、口頭、打印、錄像。

(一)口頭遺囑

僅適用于危急情況,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且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自書遺囑

自己書寫的遺囑就是自書遺囑,需要從頭到尾都要本人親筆書寫、簽名,并且注明年、月、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書遺囑

遺囑人無法留下自書遺囑時,可以請人代寫遺囑,需要找到包括書寫人在內的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寫完之后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都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四)打印遺囑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五)錄音錄像遺囑

應符合三個要件:一是需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二是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三是遺囑人和全體見證人應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六)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需遺囑人親自到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或者請求公證人員到其所在地辦理遺囑公證,需由兩名以上的公證員按照公證處標準流程辦理,公證人員在對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審查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公證,出具《遺囑公證書》一式二份,由公證機關和遺囑人分別保存。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七、什么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簡言之,見證人以與遺囑相關的人、事、物均無關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