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戀調查取證合法嗎(婚外戀調查取證合法嗎知乎)
根據《民法典》規定,一方出現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權請求過錯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但無過錯方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確實出現了以上幾種情形,那么“偷拍”、“偷錄”等方式取得的證據,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在實踐中,取證其實是一件比較困難的工作。我們舉個例子來說,《民法典》中關于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與我們日常所說的“出軌”不是一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第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同居要求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在一定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換句話來講,即使能夠證明對方與第三者有子女,也不是必然能夠證明二人有同居的關系。如果沒有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法院認定對方當事人存在法定離婚損害賠償事由的可能性也將大大降低。
這時,很多人就會采取“偷拍”、“偷錄”等方式來獲取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那么通過這些方式得到的證據,究竟能不能被法院認可并采納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可以看出,證據的收集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如果在自己家里安裝攝像頭、竊聽器,獲得的“婚外情”證據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在第三人家里安裝攝像頭、竊聽器取得的證據,會因為侵犯他人的合法住宅權利、隱私權等而被認定為不具有合法性和證據效力。
如果是“捉奸”的證據,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在自己家拍攝的照片,只要不傳播、不涉及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被法院認可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但是如果闖入別人家或者酒店,就是通過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那么該證據就不會被采納。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公共場合“偷拍”、“偷錄”,在這種情形下,一般都會認為行為人已經放棄了一部分的侵私權,由此所獲得的證據一般會被法院認可并且采納。當然,“偷拍”、“偷錄”以及“捉奸”的取證難度比較大,也存在比較大的風險,因此不建議準備此類的證據,如果您遇到了類似的問題,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專業的律師,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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