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一些通過收養、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現象,但我國法律對收養子女也是有著嚴格法律條件限制的。如果在未滿足法律條件的情況下收養、領養孩子,或收養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會導致收養關系無效,而不受法律保護。今天的文章就給大家說一說,有關收養關系的法律知識。

收養關系的成立需滿足以下條件

根據《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篇關于收養的規定,收養關系的成立的條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需要注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條款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以下情況收養有例外

1、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2、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上述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3、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八條和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規定的限制。

收養關系未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成立后,需要為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公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無效的收養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無效的收養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產生收養關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

典型案例

劉某(男)與張某(女)相識后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兒。張某在未征得劉某同意的情況下,將孩子送給鄧某、陳某夫婦撫養。鄧某、陳某在收養之前已經生育兩個男孩,且收養后一直未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十年后,劉某才發現自己的孩子被鄧某、陳某夫婦撫養,于是找到鄧某、陳某要求將孩子交還自己撫養,但遭到拒絕。于是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鄧某、陳某夫婦與孩子之間的收養關系無效。庭審中,被告鄧某、陳某要求補償其撫養小孩期間的撫養費支出。

本案中,張某未經劉某同意將雙方的非婚生小孩送養給被告鄧某、陳某夫婦撫養,而鄧某、陳某收養小孩之前已經生育兩個小孩,不具備收養的法定條件,也未經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故張某的送養行為和鄧某、陳某的收養行為均屬無效的民事行為。鄧某、陳某為撫養小孩給予了付出,在經濟上也受到一定的損失,劉某和張某應當對鄧某、陳某給予適當補償,張某同意承擔全部撫養費補償款。法院判決確認鄧某、陳某收養劉某與被告張某的非婚生女的收養行為無效;張某應補償鄧某、陳某所支出的撫養費人民幣38000元。

溫律說法:

收養子女需要滿足收養條件,且收養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