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院離婚數據統計,我國離婚率已連續15年上升。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你需要掌握哪些關于婚姻的基本法律知識?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的經驗,并從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一、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后,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婚姻的事實。1994年2月1日前,雙方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如:已舉行婚禮,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育或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有婚姻關系,可按事實婚姻處理。如果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作為配偶繼承財產;訴訟離婚時,法院將根據婚姻關系的判決規則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雙方有特殊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其余財產由雙方平分;在最終判決中,法院也將直接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二、同居關系。

1994年2月1日以后,雙方符合婚姻的實質性要求,未辦理婚姻登記的,雙方屬于同居關系。雖然同居關系也符合婚姻的本質,但雙方不能像事實婚姻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應先補辦結婚證,然后起訴離婚,補辦結婚證后,雙方婚姻關系的效力從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的實質性要求開始,法院將根據實質性婚姻的期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在最終判決中解除婚姻關系。但是,如果雙方都沒有補辦婚姻登記,法院將判決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在同居關系中,如果雙方經濟混合程度較低,則相對獨立,即使是在同居期間購買的大型財產,如房屋,也不會按共同所有權處理,將根據各自的貢獻進行分割。此外,如果同居關系的一方死亡,根據法律承其財產,但同居關系中出生的子女有權繼承。

在同居關系中有一種特殊的同居,即一方已經有配偶,但仍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生活在一起,即配偶與他人同居,這種法律關系違反了刑法重婚罪,如果配偶起訴,同居雙方將受到刑法處罰。

三、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有四種情況:1。重婚。是指已經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登記婚姻關系后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的情況,后續婚姻關系無效。2.雙方都是直系血親,即父母子女之間、祖父母、祖父母與孫子女、孫子女之間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2)叔叔、叔叔、阿姨、叔叔、阿姨。3.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婚后仍未治愈。4.男不到22歲,女不到20歲。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無效后,當事人不再婚的,也視為初婚。

四、可撤銷婚姻。

如果一方對另一方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聲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脅迫可以撤銷婚姻,但需要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否則婚姻生效,不得撤銷。婚姻撤銷后,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處理與無效婚姻一致。婚姻撤銷后,當事人再婚的,視為初婚。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疑難訴訟及仲裁爭端解決,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