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典》取消了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主張、該如何主張?目前仍存在爭議。

最高院民一庭編輯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3年7月第一版)認為,《民法典》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等于司法解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仍是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

2023年12月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與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相同)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由于《民法典》取消了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以計入方式進行規定,是“包含”關系還是“之和”關系,實踐中出現了認識上的分歧。網上有文章傳說了一些個中緣由。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了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是否還要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學界有爭議。該爭議問題看似微小,但是此類案件糾紛,在法院審理案件中占有相當比例,影響面不小。就此微小問題,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以及實施過程中,尚未進行說明或作出法律解釋。

關于司法解釋中“計入”這個詞的理解,也曾在《刑事訴訟法解釋》關于審理期限的規定中存在過爭議,但從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來看,“計入”這個詞應不是兩者之和。根據《司法解釋》(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二十年計算。此條雖沒有對死亡賠償金這個法律術語進行概念性界定,但該條實際上固定了死亡賠償金的算法或賠償金額的上線,如再將第十六條規定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加入,條文之間似乎存在沖突。

最高院民一庭編輯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認為,《民法典》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應理解為原法律規定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之和,此理解的實質是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金額算法的變化,但司法解釋(意見稿以及原司法解釋)就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仍單列條文,分別給出計算方法。因此,從司法解釋條文文意邏輯和體例形式上看,似乎不是算法的變化。

鑒于《民法典》沒有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如司法解釋仍以單列條文形式規定此項,容易產生理解偏差,筆者認為,能否將司法解釋的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內容直接容融入第十二條和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有被扶養人的,計入(加入)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

如此方式,從條文體例上的形式上至少取得了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