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當夫妻雙方感情出現裂痕時,會先考慮分居去處理問題。過了一段時間夫妻雙方的感情還沒有緩和的話,有些人就選擇了離婚。

眾所周知,離婚分為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當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就只能選擇訴訟離婚了,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就是以為分居一段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了,其實不然,分居滿兩年只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個表現。

雙方因感情不合,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一般會判決離婚。

盡管是分居了,法院也會了解一個事發的因素的,并不是所有到法院起訴都可以判決離婚的,那么,法院判決離婚的因素可能有哪些?

判決離婚的因素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有家庭暴力;

3、賭博或者吸毒屢教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并不是分居兩年);

5、其他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生活中難免遇到磕磕絆絆,兩個人應該彼此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遇事不猜忌,不欺騙,只有夫妻同心,婚姻才會長長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