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近日,蘄春法院漕河法庭審理首例因近親結婚導致婚姻無效的案件。
案情回顧
小紅與小強自小相識,逢年過節相互走親戚。2023年間,經親戚撮合離異的小紅與同樣離異的小強組成新家庭,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婚姻家庭生活瑣碎小事產生矛盾糾紛,鬧得不可開交,2023年底,小紅向蘄春法院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
漕河法庭庭長張衛疆系案件承辦法官,梳理案情后,決定實地走訪調查,張衛疆帶領干警前往雙方當事人的父親、母親戶籍地所在村委會進行走訪。經調查核實,小強母親與小紅父親系同母異父姐弟關系,小紅與小強確系表兄妹。庭審中,雙方當事人亦對近親結婚的事實無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張衛疆結合證據材料依法判決:宣告小紅與小強婚姻無效。
同時,在張衛疆耐心地釋法析理下,小紅與小強就子女撫養、財產等問題達成調解協議,張衛疆依法另行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原、被告均服判息訴,判決文書生效后,蘄春法院將民事判決書送達婚姻登記機關。
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以來,蘄春法院首例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也是正確宣傳、實施民法典的生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 重婚;
●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 未到法定婚齡。
本案中小紅與小強雖依法登記結婚,但雙方屬表兄妹關系,系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于婚姻無效的第二種情形。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之規定,無效的婚姻自始沒有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近親結婚雖然被法律明確禁止,但此種現象在當下社會特別是鄉村地區時有發生,因婚姻無效衍生的婚姻家庭糾紛也是司法實踐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直接宣告婚姻無效固然符合法律規定,但是由此產生的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若是得不到妥善解決,則又會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導火索。處理此類糾紛,辦案法官要找準法律與親情之間的平衡點,在宣告婚姻無效的同時,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問題。
目前適用的司法解釋刪除了婚姻無效判決不允許上訴的特殊規定,該司法解釋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當事人對婚姻無效的一審判決可以進行上訴,充分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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