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權益保障法內容(老年人保護權益保障法講解)
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解析:常回家看看
張某某與妻子1955年結婚,婚后育有二子、三女,妻子及兩個兒子均已去世,現張某某同小女兒生活。張某某年事已高且體弱多病,希望其他兩個女兒常回家探望照顧自己。因女兒不同意負擔張某某的醫藥費及贍養費,故訴請判令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其不少于一次,患病期間三女兒必須輪流看護,三女兒共同給付張某某醫療費、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能因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完全將父母置之不顧,這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
子女對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實際負擔能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本案張某某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三個女兒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其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故判決長女和次女每月探望張某某不少于一次,并給付張某某贍養費,三女兒共同負擔張某某醫療費用。
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許多退休的老人也有退休金,對子女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減少,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希望兒女能夠時常陪伴,涉及“精神贍養”的案件數量也有所上升。該類案件執行起來遠比給付金錢的案件要難得多,且強制執行遠不及主動履行效果好,希望“常回家看看”是子女們發自內心的行為,而不是強制執行的結果。
“精神贍養”和“物質贍養”同樣重要。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訴求,是希望子女能夠承歡膝下,符合法律規定,體現中華民族傳統的孝道,應當得到支持。“百善孝為先”,對老人的贍養絕不是一紙冷冰冰的判決就可以完成的,希望所有子女能夠常回家看看,多關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八條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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