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美好的童年,對孩子的成長來說是至關重要的,這甚至關乎孩子的一生。父愛的剛強與母愛的柔情都是缺一不可,可當這一段婚姻破裂到真的無法挽回的地步的時候,似乎也只有離婚才能是更好的結果,但眼下的問題就來了,孩子應該跟誰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因此法院對于撫養權歸屬的判斷始終都是從堅持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因此兩周歲的兒童還正處于哺乳期,更需要的是母親的陪伴,那么一般都會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而當孩子8歲的時候,這時的孩子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思考能力,法院則會尊重孩子的自身意愿進行判斷。但如果離婚時有兩個小孩的話,如果夫妻雙方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并沒有協商一致,那么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雖然說法院會判決父母雙方一人撫養一個子女,但其實也不是簡單的機械分配,具體也是要結合實際情況,以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的原則進行分配。如果由一方撫養兩名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那么法院也會將這個兩個子女的撫養權都將判給一方。

案例分享:

來自廣州的鄭某與肖某于2009年2月6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便生育了雙胞胎子女。但隨著兩人性格不合,在家爭吵不斷,鄭某提出了離婚,出于封建傳統的觀念,要求兒子跟著自己,而女兒則與其母親肖某一起生活。

但肖某出于對孩子的考慮,她不想讓任何一個孩子都在不完整的家庭里成長,因此即便與鄭某矛盾較多,但還是不同意與鄭某辦理離婚。但鄭某卻只想著帶著兒子離開,于是一氣之下直接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并要求自己只帶兒子。

肖某見丈夫對女兒如此的不重視,知道即便讓兒子跟著他生活,以后肯定也會被教壞,因此對丈夫充滿了絕望的肖某同意了結婚,但卻向法院請求雙胞胎子女均有自己撫養。除此之外為了證明雙胞胎子女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還請了專家證人袁某為自己出庭作證。

袁某對雙胞胎子女分開撫養不利于他們健康成長等方面作了極具專業性的調查,認可雙胞胎子女從小一起長大,兩人之間更加具有依賴性,倘若分開撫養的話并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

法院根據堅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并且結合肖某的當時的物質條件以及居住環境,認定兩個雙胞胎子女均都肖某撫養更為合法合理。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鄭某與肖某離婚,且婚生雙胞胎子女均由肖某攜帶撫養。

以案說法:

因此,盡管離婚時有兩個孩子,但出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著想,并不會機械地根據財產分配的原則,夫妻雙方對半平均。對于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如果兩人存在分歧,那么人民法院則會根據各自的條件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進行判決。像案例中的肖某就掌握了對自己極為有利的證明,最終爭取到了兩個子女的所有權。

但并不是所有的母親都會有這個能力能夠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那在爭奪撫養權的問題上,我們應該如何證明自己適合撫養子女呢?具體應該從以下有利于撫養子女的方面入手

(1) 自己有穩定的工資收入,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等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有撫養孩子的能力;

(2) 子女多由自己或者自己家人帶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 自己居住環境或者孩子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 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優良的單位證明,證明自己具備良好的三觀可以教育孩子;

(5) 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6) 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比如案例中肖某提供雙胞胎子女共同跟著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的證據。

但值得一提的是,并不是法院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一方,而另一方對孩子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肖某與鄭某離婚后,即便兩個孩子都判給了肖某,身為父親的鄭某還是對兩個孩子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即便鄭某不直接撫養子女,但他還是要負擔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

如果鄭某有著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則要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但肖某同時撫養兩個孩子,因此比例則需要適當提高,但一般不會超過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因此最終鄭某因為私心不僅連一個孩子的撫養權都沒有爭奪到,還要支付兩個孩子的撫養費,只能孤身一人獨自生活,也算是對他重男輕女小小的懲罰了。

不管怎么說,一段穩定的婚姻關系對孩子的影響是極為深遠的,甚至還有可能影響到孩子的一生。父母是孩子第一個也是最好的老師,因此好不容易步入了婚姻殿堂,夫妻之間就應該多多溝通,有矛盾一起解決。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