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多年來辦理婚姻案件的經驗,本離婚律師認為有相當一部分案件中都存在出軌、與婚外異性同居,乃至重婚的情況。根據以往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出現與婚外異性同居及重婚的情況,在離婚時過錯方才可能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由此導致大量當事人雖然充分證明了對方有婚內出軌行為,但是在離婚訴訟得不到任何賠償的情況。這與當初制定婚姻法時的某些法律理論及觀念有關。

然而,這種法律理論及觀念與中國人對于婚姻及法律的認識是存在差距的。由于婚姻法在實行多年后,社會上的婚內出軌現象越來越嚴重,國民除了普遍譴責外,對該法律規定也紛紛表示難以理解。于是,作為取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此進行了適當的修改。修改后的離婚賠償制度除保留適用于與婚外異性同居、重婚的情形外,增加了一條,即“其它重大過錯。”那么,能否將不涉及同居、重婚的其它婚內出軌行為納入“其它重大過錯”呢?

對于上述問題,本律師認為并非所有婚內出軌行為都應承擔離婚賠償責任。因為該法律規定中有“重大二字”。何為重大?單就不涉及同居、重婚的其它婚內出軌行為而言,我們根據日常生活經驗至少可以判定偶然的一次出軌,未對婚姻產生實質影響的情況不能認為是重大過錯,因而不屬于該規定中所指的重大過錯,出軌方無需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然而,如果一方婚內多次出軌,甚至已成為習慣,給配偶造成了嚴重的情感傷害的話,則通常可以被認為“重大過錯”,依法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這個尺度,應該由法官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并結合個案的不同而綜合判斷。

綜上,本婚姻律師認為:民法典并非將一切婚內出軌行為都納入離婚賠償的范圍,只是將與婚外異性同居、重婚及除此之外的其它情節嚴重的出軌行為作為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