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經常在咨詢的時候被問到,在網上也經常看到這樣的問題。

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無法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即便是因賭博負債務也判決由夫妻共同承擔,導致了一大批夫妻共債出現。

后《民法典》出臺,第1064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自此,裁判導向變成了“夫妻共債共簽”的原則。

法條規定總是抽象的,那么在日常生活中,會有哪些常見情況被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1、如果夫妻在借條等債權憑證上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出具債權憑證后,另一方事后在債權憑證上簽字,那么也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這是共債共簽的常見表現。

2、如果夫妻購買房產,經營共同的企業(一方無工作),又或是小額的借貸等情況對外負債,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經營需要所負的債務”。

在裁判規則里,有可能會遵循以下原則,供探討:

首先,應該考量“債權人對夫妻財產歸屬的約定是否知曉”。比如債權人明知夫妻財產在婚內進行分割,各方所得歸各自所有,那么一方所負債務應當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但債權人又怎么會明知呢?即便是明知,那估計也得假裝不知吧?

其次,考量債務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雙方在未購房產、車輛,未有重大疾病,未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一方對外負債巨額,那么就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另一方事后追認。但如果是小額的多筆,各債權人單筆起訴,若沒有相反的證據(未借款一方有工作)證明,則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可能性又得增加。

總的來說,目前《民法典》的規定相比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更公平、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