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說明,《民法典》施行后,我國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關系這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無論男女同居多久,都不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只會按同居關系處理,因同居關系產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同居關系”,是指無效的“事實婚姻”,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構成有效的事實婚姻的兩性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將末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兩性結合以其形成的時間為界限以是否符合實質要件為基準,區分為“事實婚姻關系”與“非法同居關系”;2001年12月(婚姻法解釋(一))又以是否補辦結婚登記為標準,將其區分為“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將原來所稱的“非法同居關系”刪除“非法”二字,采用“同居關系”的表述。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可以補辦結婚證;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一方或雙方仍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效力:

首先,事實婚姻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雙方,構成事實婚姻的,可確認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補辦結婚登記。

其次,我國法律采用承認補辦登記具有溯及力原則,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經登記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如果當事人補辦了結婚登記,其婚姻轉化為有效的婚姻。否則,視為同居關系。

事實婚姻的處理應注意如下要點:

1、事實婚姻關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實際就是確認其婚姻關系有效。即事實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關于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

2、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在處理上與合法婚姻有所區別。a 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b 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決準予離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樣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還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3、事實婚姻關系離婚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及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適用婚煙法的有關規定。注意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

同居關系:

1、同居關系的認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尚未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應認定為同居關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形成的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無論男女雙方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補辦結婚登記的,即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2、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

3、同居關系應予解除。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4、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后果,準用婚姻法有關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規定。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借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于女的規定。

實踐中,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容易混淆,但兩者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