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也有“冷靜期”,你知道?——張某與楊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解讀

REMEMEBER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法定事由,也沒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本著維護婚姻關系穩定、減少沖動離婚的原則,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但若經歷分居一年“冷靜期”再次起訴離婚并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分居且持續分居一年以上的應當準許離婚。

【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與被告楊某某于2010年辦理結婚登記,婚后育有二女一子。2023年,因雙方性格差異經常發生爭吵,原告向法院提起第一次離婚訴訟,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決不準予離婚。自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后,雙方處于分居狀態至今,2023年8月,原告張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裁判結果】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已滿一年,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后并無實質改善,且原告再次提起訴訟,持續提起訴訟表明原告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意志堅決。由此說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原告請求判決雙方離婚于法有據,依法應予以支持。

【案例解讀】

分居滿一年再訴判離是民法典較2001年婚姻法新增加的規定,也是對既往司法審判經驗的總結,為感情破裂提供了新的判定標準,從時間尺度上給出了可以適用的途徑,有利于民眾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司法裁判的統一。實踐中,當事人在初次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后,夫妻雙方又持續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分居亦致使夫妻感情無挽回的機會,表明夫妻感情在前次訴訟之后并無改善,且夫妻一方再次提起訴訟表明當事人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意志堅決,此時判決準予離婚,既尊重了婚姻自由,也維護了家庭及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對于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多次離婚不成、離婚訴訟久拖不判等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律問答

REMEMEBER

Q

01 在民法典施行前被判決不準離婚,現在再次起訴可以適用民法典的新規定嗎?

可以適用民法典新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Q

02 分居滿一年再訴判離中“分居”如何界定?

一般指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停止共同生活、分別居住,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經濟財務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狀態。但并不包括客觀原因導致的分居。

Q

03 “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應當判離”和“分居滿一年應當判離”是否存在沖突?

兩者并不沖突,“分居滿兩年”是指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只要存在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且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判離。“分居滿一年”僅適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人民法院可推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并依法判離。

Q

04 首次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后需要分居滿一年才能再次起訴嗎?

并未有此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的規定,原告六個月后再起訴、六個月內有新情況新理由或者被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都應當受理。但此時,因不滿足“分居滿一年”的條件并不必然判離。

相關法條

REMEMEBER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