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蔣某與馬某、閆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基本案情

蔣某(女)與馬某(男)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8年登記結婚,2023年5月開始分居。馬某為某企業法定代表人。2023年,經某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判決書認定馬某與其公司一名女職工閆某曾共同居住。蔣某在雙方離婚后發現,馬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多次私自向閆某進行大額轉賬,共計20萬元,故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要求馬某、閆某返還該款項。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向閆某轉賬系私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負有返還的義務。結合某法院在審理雙方離婚案件時認定的馬某在與蔣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過錯行為的事實,可見閆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故蔣某要求馬某及閆某共同承擔返還義務并無不當,判決馬某、閆某返還蔣某12萬元。

典型意義

在家事案件中,利用法律進行裁判之外,給予各方當事人人性化的關懷,特別是對婦女和未成年人的利益予以重點關注和保護,既依靠家事法官的細心、耐心和愛心,更有賴于家事審判改革中探索出的各項制度和精準的法律適用。夫妻雙方因婚姻存在共同利益,但不能完全否認各自人格的獨立性,因此,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實施的法律行為,不能當然對另一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家庭重大事項或重大財產的處分,夫妻雙方應當取得一致意見。本案中,馬某辯稱其與閆某之間的轉賬均系公司的款項并非其個人財產,轉賬行為亦屬于職務行為。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馬某的行為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轉移、處分重大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蔣某的財產權,應予返還相應的財產份額,這是在離婚后對婦女權益的延續性保護,體現了夫妻雙方平等的財產所有權和處分權。因被告馬某婚內存在過錯行為,法院判決原告蔣某對該筆夫妻共同財產分得1/2以上的份額,這是對一方惡意轉移、處分、侵占共同財產行為的制裁和懲戒,更體現了對無過錯方女方財產權益的傾斜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