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旱逢甘雨,他鄉遇故知、洞房花燭夜、金榜題名時”在經歷過才知道風景的美麗,在經歷過才知道其中的無奈,在經歷過才能明白背后的故事,結婚前的甜言蜜語,憧憬未來,結婚后的柴米油鹽,一地雞毛,讓本堅固的感情變得脆弱不堪,導致家庭的支離破碎,這個時候錢和孩子成了糾紛的焦點,今天中公教育為大家縷清思路。

我國法律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等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可以一人一半,但是價值比較高的房子怎么辦?婚前付的首付,婚后還貸?婚后買的房子怎么辦?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如果房子是屬于婚前買的,那么屬于一方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如果是婚后買的房子那就是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

如果是婚前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取得,那么該房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平均分割;

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子女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當然如果在結婚之前有書面的婚前協議,我們按照協議來,如果沒有那就按法定的進行,所以在被愛情包圍的時候我們也要記得維護自己的權利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