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債最新規定離婚(夫妻一方借債最新規定起訴離婚)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以其個人名義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債權人)僅以借款人配偶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該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出借人(債權人)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其關于案涉借款債務系借款人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3)最高法民申21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洪,男,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凱,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熊善水,男,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萬梅珍,女,漢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區。
再審申請人秦洪因與被申請人熊善水、萬梅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高院)(2023)贛民終9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秦洪申請再審稱,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之規定,應予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不能分為兩期借款。秦洪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在雙方對2023年10月至12月的2550萬元借款本息未進行任何結算確認的情況下,因秦洪質疑熊善水的還款能力,熊善水為證明自己的還款能力于2023年3月25日向秦洪轉賬2630萬元,該款項隨即又轉回了熊善水賬戶,顯然不是真實轉賬,雙方沒有形成新的借貸。(二)借款應為有息借款。雙方自2023年5月發生的借貸關系,均為有息借款。雖然沒有借款協議以及約定借款利率,但熊善水轉賬支付利息的銀行憑證足以證明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的事實。秦洪提交的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熊善水支付的10筆共計1080萬元銀行轉賬憑證證明,熊善水對其中3筆共200萬元明確注明還本,其它應為付息。而且秦洪在承擔借款風險的同時不要收益回報,違背正常的生活情理。(三)案涉借款應屬夫妻共同債務。秦洪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反映出萬梅珍有多筆還款記錄,因此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四)原審法院存在超訴訟請求判決的問題。在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且原審法院均認定所謂第一階段存在借款利息的情況下,將持續的借款行為認定為新的借貸,并以秦洪主張無息為由,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系屬不當。秦洪以一個持續的借貸行為起訴請熊善水償還2023年10月至12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法院認定2630萬元系新的借貸關系,則應向秦洪釋明,未釋明即將不同時間不同金額的借貸關系同時審理,超過了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于是否分為兩期借款。案涉借款從發生時間看能夠認定為兩筆款項。秦洪與熊善水之間存在多次借款轉賬行為,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0月27日、2023年12月5日,秦洪分別向熊善水轉賬500萬元、1950萬元、100萬元,在此期間直至2023年3月25日案外人鐘旼以及熊善水向秦洪轉賬的款項明顯多于秦洪向熊善水出借的款項,熊善水具有償還本息的意思表示。且2023年11月26日的短信記錄也能夠佐證該時間段的借款應為有息借款。熊善水于2023年3月25日向秦洪轉賬2630萬元應為主動償還前述債務,而2023年3月27日,秦洪再次向熊善水轉賬2530萬元的行為應視為再一次形成借款關系,2530萬元的款項給付時間發生在熊善水還款2630萬元之后的三天之內,無法認定2023年3月27日的借款系對2023年10月至12月借款的繼續增加。原審法院將雙方的借款分為兩期具有合理性。(二)關于案涉第二期款項的利息。秦洪并未提供證據證實雙方對于該期款項約定了利息,雖然其提交的自2023年7月至2023年6月熊善水支付的10筆款項中有3筆注明“還本金”,尚不能直接推斷出其它7筆款項的給付應為還利息或者含有還利息的意思表示。江西高院依據審理查明的2023年3月27日的借款、借期為三個月的事實,依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認定借期內為無息借款并無不當。同時,因熊善水未能及時還款,江西高院要求熊善水向秦洪給付資金占用期間的逾期利息亦符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三)關于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熊善水以個人名義向秦洪借款,秦洪僅以萬梅珍的數次還款行為認為案涉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因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無必然聯系,在秦洪尚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無法支持其主張。(四)關于是否存在超訴請判決。秦洪的訴訟請求為要求熊善水還本付息,是對長期借款關系的整體訴請,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雙方前后兩期款項關于利息的約定并不一致的事實,從而分別作出判決,均在秦洪提起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范圍之內,且符合法律關于利息標準的認定,并非超訴訟請求判決。
綜上,秦洪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秦洪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薛貴忠
審 判 員 汪 軍
審 判 員 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葉康喜
書 記 員 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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