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美好的婚姻是幸福的開始,但是再美好的婚姻亦有觸礁的可能,婚姻財產已經是老生常談的一個話題,本期就常見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問題梳理幾點法律知識:

知識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都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另外,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知識二: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若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雙方競價由出價最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若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知識三:對離婚時夫妻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該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第77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

知識四:不離婚的情況下,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嗎?

那么滿足一定條件,一方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依法分割共同財產的。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