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是什么保護措施(反家暴法是什么保護對象)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王俊 實習生張玲 北京報道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承擔為家暴設置“隔離帶”的功能,然而在具體實踐中仍存在制度機制和法律適用兩方面難題。7月15日,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共13條,目的在于清除該類案件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包括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與離婚訴訟無關獨立申請;將凍餓、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等暴力形式納入到適用范圍;允許“年老、殘疾、重病”等特殊困難群體由有關部門代為申請;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強調對方“有錯在先”不能成為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
《規定》將于2023年8月1日開始施行。
申請人身保護令不以離婚等民事訴訟為前提
在司法實踐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往往與離婚訴訟相關,部分地區甚至存在只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才予以簽發的情況。
《規定》明確了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后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這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指出。
針對被申請人主張實施家庭暴力是由于對方有錯在先,因此家庭暴力情有可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指出,以對方“有錯在先”為由為自己的行為尋找借口,甚至借機通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之一 ,“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借口,那種認為家庭暴力‘情有可原’的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規定》明確,被申請人認可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但辯稱申請人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甚至有可能構成犯罪,要堅決予以抵制和打擊。”王丹指出。
年老、殘疾、重病等特殊困難群體可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列舉了家庭暴力的常見形式。
但實踐中,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范疇的行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于家庭暴力。從而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回應了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遭受家暴時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吳景麗表示,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作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體現為遭受家庭暴力和目睹家庭暴力這兩種形式,“這兩種情形都會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緊張、恐懼的環境中,其身心健康會受到很大損害,甚至產生‘以暴力解決一切’的錯誤觀念,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此次《規定》除了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列舉式擴充外,還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范疇。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可由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代為申請。
實踐中,還存在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親自申請的情形。
因此,《規定》在此基礎上適當擴充了代為申請的情形,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并且,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于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
電話錄音、短信、悔過書等可作為家暴證據
具體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導致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規定》第六條詳細規定了可以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十種證據形式,包括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規定》第五條還規定了當事人及代理人不能收集證據的情況可申請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鄭學林指出,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明標準不夠明晰,正是辦理該類案件的難點,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給受害人提供一道“隔離墻”,故應當與民事案件實體事實的證明標準有所區分。《規定》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準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
《規定》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踐踏,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鄭學林表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范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回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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