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夫妻關系名存實亡。

那么,分居滿兩年,夫妻是不是就自動離婚了?對此,有些人一知半解。

其實,答案很簡單,分居滿兩年,不能使夫妻關系自動解除,無論分居多少年,夫妻仍然是夫妻。

民法典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應當準予離婚。這個規定的意思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后,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也就是說,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非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盡管我國實行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但婚姻關系并不能自動解除。要想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在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即夫妻雙方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另一種則是訴訟離婚,即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中的“30天冷靜期”:協議離婚,需要冷靜30天

隨著民法典的頒布實施,相比婚姻法時代而言,協議離婚的程序發生了一些變化,最主要的變化就是增加了30天的冷靜期。即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先到民政局遞交離婚登記申請書,待30天冷靜期屆滿后,夫妻雙方仍然決定離婚的,民政局再給你們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以下是民法典實施后的協議離婚流程:

①夫妻雙方本人親自到民政局提出協議離婚的申請;

②申請材料符合法律規定的,則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申請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不予受理協議離婚申請;

③夫妻雙方進入30天的離婚冷靜期(自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計算);

④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則需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核實無誤,發放《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協議離婚失敗;

⑤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夫妻雙方未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協議離婚失敗;

⑥冷靜期屆滿后30日內,夫妻雙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則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成功;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則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和發給己婚證,協議離婚失敗;

⑦協議離婚失敗,若夫妻雙方再次協議離婚,需要按照上述①→⑥的流程重新辦理。

訴訟離婚中的“二次判離”: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準,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

訴訟離婚沒有協議離婚所要求的30天冷靜期,即在任何時候,夫妻一方都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盡管如此,在離婚訴訟中,也有一個類似于“冷靜期”的“潛規則”。

這個不成文的“潛規則”就是,人民法院針對第一次提起的訴訟離婚,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判決不準離婚,除非有證據證明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在第一次離婚請求不被準予的情況下,需要等待6個月之后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針對第二次訴訟離婚,多數情況下都會判決準予離婚。當然,司法實踐中也有四次起訴離婚不被準許的極端個案,但這種個案,在離婚訴訟中不具有任何參照意義。

因此,即使夫妻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夫妻關系雖已名存實亡,但若一方在分居期間與他人再結婚,建立新的婚姻關系的,或者雖未與他人結婚,但出雙入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建立事實婚姻關系的,都可能構成重婚罪。

當下,離婚率呈逐年攀升之勢已成為一個令人擔憂的社會現象。盡管婚姻自由應當得到充分的尊重,但結婚的目的絕不是為了離婚。無論協議離婚中的“30天冷靜期”,還是訴訟離婚中“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準,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潛規則,都是為了防止沖動離婚,維護和諧美好家庭關系的良善愿望。俗話說,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能夠結為夫妻,這是何等的緣分!和諧美好的家庭關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任何一方的缺席或者怠慢都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至對簿公堂。望天下夫妻都能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