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四川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實施細則》《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
二、登記條件
1.當事人至少一方為成都市戶籍居民;
2.或至少一方持有金堂縣有效的居住證(雙方戶籍不在成都市的提供);
3.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4.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三、申請材料
1.雙方有效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一方有效的金堂縣居住證(雙方戶籍不在成都市提供);
3.現役軍人提交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有效《軍人婚姻登記證明》、軍人證件、居民身份證;
4.《離婚登記申請書》(由本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
5.離婚協議書。
四、辦理程序
1.受理。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2.冷靜期。(1)自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2)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雙方各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4.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特別提示:
1.以上證明材料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部門更正。
2.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并注明:本人自愿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的各項安排,亦無其它不同意見。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
五、登記辦理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延時服務)9: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址:金堂縣趙鎮迎賓大道一段388號政務服務中心三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