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案例分析報告(遺產繼承糾紛案例分析題)
被繼承人段山(2003年1月21日去世)、崔梅(1998年2月24日去世)系夫妻關系,共育有四個子女,分別為段一、段二、段三(1983年11月5日去世)和段四。段三與孫婷育有一女為段三琳。段山和崔梅去世時未留有遺囑。段山于1997年4月1日取得北京市西城區1801號、309房屋產權。段山與崔梅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前死亡。段四一直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照料被繼承人。其他人也曾照顧過被繼承人。
段一、段二、段三琳稱,位于北京市西城區309號房屋為段山的已購公房,段山與崔梅系初婚,段山和崔梅去世后,未對上述房屋進行繼承分割。段四稱,其自1985年就在訴爭房屋與父母一起居住,結婚后也一直居住在此,其全家的戶口也在該房屋處。其父母自生病到過世都是其在照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一直與被繼承人生活,盡到了主要撫養義務,而其他繼承人只是逢年過節過來探望一下老人,并沒有一直生活在一起照顧老人,故認為其應取得被繼承人房屋的50%份額?,F段一、段二、段三琳與段四對其繼承份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各人對房屋的繼承份額。
在庭審中,證人李增財證明,段四曾經在段山和崔梅在世期間悉心照料。段一來父母家一次,段二經?;啬锛?。沒有聽見兄弟姐妹吵架。趙山江證言,段一過年過節來看望父母,段二來的多。趙民富稱段四結婚前后一直與父母共同居住,盡到了贍養和照顧父母的責任和義務。錢寬山為段四朋友,稱其到段四家,崔梅一直夸段四孝順,沒有提其他子女。段一、段二、段三琳認可李增財、趙山江的證言,認為錢寬山、趙民富系段四的朋友,其證言具有傾向性,不予認可。
律大咖分析,結合案情與證人證言,根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涉訴房屋原產權人段山和崔梅均已去世,且未留有遺囑,故涉訴房屋應作為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應當指出,贍養包括精神贍養和物質贍養,具有多重維度,無法精確量化,從立法精神來看,“多分”的份額是繼承法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行為的一種肯定和倡導。本案段四與被繼承人段山、崔梅長期生活在一起,妥善照顧了老人的晚年生活,盡了主要的扶養責任,可以依法適當多分遺產。具體份額由法院酌定。段二、段一對被繼承人盡了相當的扶養義務,依法適當分配遺產。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本案享有法定繼承權的段三先于被繼承人段山和崔梅去世,故其女兒段三琳作為其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依法代位繼承其應當繼承的份額。段一、段二、段三琳三人繼承份額以等分為宜。關注律大咖,大咖幫您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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