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為女方購買金飾是許多地方都有的風俗,那么在離婚時,這些價值昂貴的金飾需要返還給男方嗎?近日,平陽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就揭開了這個疑問。

王某與盧某于2023年1月開始同居生活,后于同年12月登記結婚,結婚前,王某購買了金手鐲等金飾給盧某。兩人在此之前都各自育有一個孩子,婚后未生育子女。

2023年9月,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自此開始分居。2023年8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盧某返還其婚前贈與的金銀首飾(價值2.2萬元)。

在庭審過程中盧某辯稱,同意與王某離婚,但是金手鐲等金飾不同意返還。在共同生活期間,所有的開銷都是自己出的,金飾也已經出售當生活費了,另外,金飾并沒有王某所說的這么多。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未能妥善解決致夫妻關系失睦?,F盧某亦同意離婚,故準許王某的離婚請求。王某在結婚過程中給予盧某的金銀首飾,其目的是促成雙方締結合法的婚姻關系,屬于贈予行為?,F該贈予行為已完成,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贈予目的得以實現?,F王某要求盧某返還金銀首飾,依據不足。據此,法院判決準予王某與盧某離婚,并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