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有漏掉的財產以下情況是可以起訴再次分割的。

1.訴訟離婚法院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處理,由當事人另行處理的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訴訟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夫妻雙方離婚的情況下,一般只判決爭議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對所有權爭議不做處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權后,雙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解決爭議。

2.雙方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但離婚后一方不履行該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一方可以依據離婚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相應義務。法院判決生效后,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在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4.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