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后財產規定是多少(婚后財產法律新規定)
從2023年1月1號開始,《民法典》開始施行,新婚姻法就一直非常受關注。除了爭議很大的離婚冷靜期,就是新婚姻法關于婚內財產新的定義。但時至今日小編發現還是有很多人對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什么是個人專屬財產不清不楚,對新婚姻法還不是特別了解。
有句很經典的話說,好的婚姻既要能談情,也能談錢。不能否認,新婚姻法的修訂是為了更好地維系婚姻關系,讓家庭相處更加和睦。了解婚內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本身也是一種對自己、對家人負責的態度。
所以,小編今天就來給大家做個科普。
01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之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判斷的關鍵點就在于取得財產的時間。了解了這個概念,婚內財產也就很清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就是夫妻的婚內財產。聽到這里,你也許又會有新的疑問了:結婚前和結婚后,這個時間劃分倒是很清楚,可是很多財產很難分清楚啊,一些財產在結婚之后被兩人共同使用,會變成共同財產嗎?
的確是,而且這也是最容易讓大家覺得混亂的地方,因此,我們從生活中,挑出最常見的三類財產,來詳細地看一看。
第 1 類,就是房子。
房子不僅總價高、增值空間大,而且,在傳統觀念里,有房才有家。因此,在離婚的時候,房子往往成為大家都會關注的對象。之前我們說過,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屬于個人財產;婚前貸款買房,婚后一起還貸,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本不管有沒有雙方名字,都是如此。
這種情況下,即使最終離婚,房本上沒寫名字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對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和婚后房屋升值的部分進行分割。
另外需要提醒一點,如果在結婚之后,把之前的舊房子賣了,賣房的錢和夫妻的其他共同財產混在一起,并且把這筆錢用來買新房、家具和付裝修費,那么,這套新房子也就變成了夫妻的共同財產了。
第 2 類,也是在現在的家庭中很常見的,股票和基金等投資資產。
按照《婚姻法》的解釋,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聽著有點專業,給你舉個例子。萍萍的先生喜歡炒股,結婚前就買了 5 萬塊股票。婚后,這部分股票漲到了 7 萬塊。多出來的這 2 萬,就應該視作投資所得收益,屬于他和萍萍兩個人所有。
還有一點要注意,如果萍萍的先生婚后把工資卡里的部分結余投入股市,那這部分錢買的股票,都會成為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因為根據婚姻法,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工資視為夫妻公共財產。
所以,如果希望婚前投資能有明確劃分,婚后有收入的銀行卡和股票賬戶需要有明確的界限,不要混用。
第 3 類,則是銀行存款。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結婚之前取得的,那么就屬于個人財產。
但是,現在多張卡之間互相轉賬,綁定多個金融投資賬戶的情況特別常見。如果這部分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那么我們就可以認為,這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因此這筆存款也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
比如大家一起出門去超市刷卡買買買、支付旅游費用,都可以被認定為「投入共同生活使用」。或者把錢存進余額寶里進行了消費、獲得了利息,也會進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02
我們再來說說個人專屬財產
剛剛,我們提到了三類資產,即使它們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兩個人結婚之后,它們也可以變為夫妻共有財產。那么,有沒有什么財產,是專屬于我們一個人的呢?接下來,我們就來看四類,無法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的情況。
第 1 類,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什么是專用的生活用品?它是指顯而易見自己用得上,可是對方用不上的生活用品,具有嚴格的個人性質。比如,個人的衣帽、鞋襪等等,對方肯定用不上。
第 2 類,婚后一方專用的工作或學習財產。
這個指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從事工作和業余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
舉個例子,攝影專業出身的小婭,在平常工作中會用到的相機、攝影工具等,都是她的個人財產。
第 3 類,和父母有關。
兩個人結婚買房子,是父母出的錢,那么這套房子該屬于誰呢?結婚之前,如果買房子是父母出的錢,除非父母明確表示了,這套房子是贈與兩個人的,否則都應該認定為這套房子是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結婚之后,再由父母出錢買房的,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那么仍然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和上面這類相似的,如果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得了遺囑或合同中明確說明歸屬一方的財產,就屬于這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也沒有處置的權利。
比如比較戲劇化的情況下,遠方親戚突然出現,贈與你一大筆遺產,那這部分財產就是你單方專屬的財產。
03
最后,除了婚內財產,再跟大家科普一下,大家比較關注的2個新規。
第1個,離婚冷靜期。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
關于新增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定,爭議非常大,有些網友認為很好,因為雙方離婚不是2個人的事情,而是2個家庭的大事。有些年輕的夫妻因為一時沖動離婚,最后后悔不已,給孩子帶來的巨大傷害也無法磨滅。有些網友則認為不好,認為決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一定是想了又想,再多加一個月只會生出很多變數,相互折磨。認為應該設立一個結婚前的冷靜期。
小編個人認為關于離婚冷靜期,利大于弊。新增離婚的冷靜期就是為了讓夫妻雙方能夠完全冷靜下來,如果僅僅是一時沖動,剛好可以冷靜下來思考一下,最后可能會避免家庭的“破碎”。
第2個,首次婚姻訴訟后,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之后又分居一年,說明感情方面還有問題,也就意味著不適合繼續相處,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準予離婚。過去的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法院可以準許離婚。“可以”可以理解為可以或者不可以,而“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也就是說過去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判離婚也可以不判離婚,而新婚姻法下,法院只能選擇判離婚。
好了,之所以給大家科普這些知識,希望的是大家坦坦蕩蕩關注婚內財產的問題,學會用法律保護好自己。更希望大家能多關注新婚姻法,新婚姻法與我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在調整和改善婚姻關系方面有著非常積極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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