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姻法的修改亮點有哪些(民法典對婚姻法的修改對比)
民法典公布實施之前,夫妻一方若有出軌行為,付出的代價非常小。
規制婚內出軌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原有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若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若夫妻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把夫妻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歸納為四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外情和婚外性行為。
從《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只有存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嚴重行為,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才會判決離婚,并支持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若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僅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為,而達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不會據此判決離婚并支持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
通過分析我團隊(王幼柏婚姻律師團隊)民法典實施之前辦理過的幾千宗離婚案件得出的數據,夫妻一方若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僅僅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為的情形,法院據此判決離婚并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案例確實很少。
而在現實生活中,婚內出軌絕大多數還是婚外情和婚外性行為這兩種相對較輕的行為,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兩種比較嚴重的行為占的比例并不多,這必然會導致婚姻無過錯方訴訟離婚難和主張賠償難等突出問題。
由此可見,《民法典》公布實施之前,我國的法律似乎很難保障婚姻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讓婚內出軌方付出該有的代價,受到應有的懲罰。
出軌沒有代價,自然泛濫成災。
作為一名專業婚姻律師,既為如今“世風日下”的社會現狀痛心疾首,亦曾多次呼吁有關立法部門高度重視這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不能繼續縱容夫妻之間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在立法上給婚內出軌方苛于嚴重的法律責任。
幸運的是,我和廣大朋友看到了這一天——《民法典》的公布和實施。
關于規則婚內出軌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對比原《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我帶大家一起解讀《民法典》如下幾條規定的重大變化:
一、關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標準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關于該條,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
1、對于重婚、婚外與他人同居等行為,是法院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
2、對于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等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如果該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規定判決離婚。
二、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相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將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情形僅限于四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這是《民法典》的一個重大變化,也是重大進步。實際生活上,婚姻中的過錯行為遠不止原《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當一方存在如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其他過錯行為時,無過錯方卻不能獲得離婚損害賠償,有失公平。
因此,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另一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婚外性行為等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若能夠被法院認定為“重大過錯”,另一方同樣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三、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最新規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規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在原《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基礎上增加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這是《民法典》的重大進步,也是婚姻無過錯方的重大福音。
原《婚姻法》沒有明文規定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方,因此,在《民法典》公布實施前,無過錯方在訴訟離婚時要主張多分財產,簡直“難于上青天”。
前文說到,實際生活中,婚內出軌行為較多的還是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為兩種,尚不足以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程度。因為重婚和同居,在外部行為和法律形式上都要達到一定的程度,導致無過錯方舉證非常困難,最終無過錯方既不能依據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四種“重大過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又因為沒有明確法律依據而不能主張多分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中明確將“照顧無過錯方” 作為原則列入,就給上述離婚時一方存在一般婚內出軌行為,但尚不構成“重婚”或“同居”的情形下,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給出了明確的法院判決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中亦明確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并不要求對方存在重大過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一方即使不符合重大過錯之標準,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應對無過錯方予以照顧。
綜上所述,《民法典》公布實施后,只要夫妻一方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不管是相對較輕的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為,還是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嚴重行為,無過錯方起訴離婚后,法院均可以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可以據此獲得離婚損害賠償和多分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婚姻過錯方的噩夢!
這是婚姻無過錯方的重大福音!
結語
王幼柏律師善意提醒廣大朋友,婚姻是神圣的,容不得一點褻瀆。婚內出軌具有巨大的破壞性,往往會傷害到許多無辜者,輕則子離妻散,重則家破人亡。因此,在感情即將泛濫或者正在泛濫時,請為感情系上一根責任的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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