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頒布生效之后,協議離婚最長需要60天,最短需要31天可辦理完畢離婚登記。

但還有不少夫妻因為對離婚這件事無法協商一致,只能選擇到法院起訴離婚。

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往往會遇到法院不直接判離的情況,還需要二次起訴離婚。這樣不僅延長了訴訟離婚的時間,也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消耗了當事人的精力。

在首判不離的原則指導下,當事人想要通過訴訟離婚,到底需要多長時間?怎么做才能盡快離婚呢?

一、首判不離情況下,訴訟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案件的法院審理期限一般為3到6個月,如果案情簡單則適用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如果案情復雜則適用普通程序,6個月內審結。

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法定判離的事由,大概率法院會判不離,當事人需要等待6個月后再起訴,第二次訴訟離婚的審理期限依舊是3到 6個月,此時法院大概率會判決支持當事人離婚。

因此,訴訟離婚且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至少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時間才能走完整個訴訟離婚的司法流程。

如果存在公告送達、管轄權異議、案件情況復雜爭議大等情況,法院的審理期限還要再延長……

二、婚姻確實已無法挽救的情況下,如果存在法定離婚理由,則有可能快速判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若婚姻中出現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的法定離婚理由,且相關證據材料充足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第一次起訴離婚時就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從而達到第一次起訴就可以判決離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