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前協議通常情況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guī)定,夫妻間可以對婚前的財產進行約定,在婚前協議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婚前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一、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前協議有用嗎?

婚前協議一般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婚前協議無效的條款有哪些?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xù),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fā)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婚前協議的基本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雙方對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如果雙方的意思是一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則是否約定都無關緊要。如果雙方的意思是一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在雙方結婚后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必須在協議中注明。如果僅是約定一方婚前的部分財產在雙方婚后作為共同財產,則應列明具體財產的情況,以免日后產生分歧和爭議。

3、雙方對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鑒于現行法律規(guī)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有雙方有例外約定,才有必要在協議中加以注明。比如: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全部歸其個人所有,或者部分歸個人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4、雙方對婚后家庭消費開支的分擔。一些對婚后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的夫妻,則會對婚后家庭的消費開支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開支以及個人的消費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決策。

6、夫妻的忠誠義務。

7、一方的過錯責任。

8、協議生效條件。

9、雙方簽字并注明簽署日期。

當然,有些婚前協議當中的部分條款,類似于以后誰提出來離婚誰就不能分割財產,像這樣的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不代表整份婚前協議都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雙方在擬定婚前協議條款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遵守國家的法律制度。

法院想要追查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就可以從銀行的存款,還有就是信用卡的查詢進行取證;再者就查夫妻雙方的股票以及還有雙方的工資實際收入等,但前提在調查的時候是有合法的證明材料才可以進行。

四、法院如何追查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如何查夫妻名下財產的方式為: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工資報酬查詢取證;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公司股權信息查詢;房產信息查詢;保險信息查詢等方式。法院在執(zhí)行相關案件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進行查清夫妻的財產的有權進行執(zhí)行。

五、相關內容拓展

1、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

(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

(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

(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2、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并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yǎng)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信息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賬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人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fā)放工資的銀行賬號;

(2)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人時,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fā)放情況;

(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屬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去調查,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于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fā)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3、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查詢取證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

(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

(2)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

4、公司股權信息查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情況,相較以上各類財產的查詢更為簡便一些,但在價值的評估上卻是最為困難的一類。在財務在處理上,守法經營、客觀作賬的公司實在少之又少。而經濟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這些公司每年的營業(yè)額大得驚人,利潤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財務報表上則可能是虧損。而公司價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股東的股權轉讓只需經過股東會通過即可),給非公司股東一方的配偶維權帶來極大的困難。

5、房產信息查詢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qū)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幾層幾號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當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隱瞞房產的購置情況。

6、保險信息查詢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保險日益走人人們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為財產保險,一為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于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

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要進行追查夫妻的共同財產,這種權利完全是有的,同時在追查的時候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方式來進行,只要夫妻的收入在此范圍之內那么法院都是有權利進行的,所以,夫妻的財產中只要是共同的那么一般就是各自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