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律師您好。我和我丈夫是大學同學,經自由戀愛走進婚姻殿堂,第二年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但是好景不長,由于家庭瑣事及性格矛盾日漸突出,爭吵越來越多,原本恩愛和順的生活也出現了裂痕。由于均想獲得女兒的撫養權,我們就離婚無法達成一致。在第一次訴訟離婚未果后,為了確保能獲得女兒的撫養權,我丈夫從我手里“搶走”了女兒,并將女兒藏匿,半年來多次拒絕我探視的要求并提起了離婚訴訟。我該如何掙回女兒的撫養權呢?

凱亞律師: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第三款對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原則的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實際上,對于子女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因夫妻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而離婚中搶奪孩子、藏匿孩子的行為,本身侵害了未成年孩子和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且會給未成年孩子的成長造成不利影響,如果行為人一旦被認定存在這樣的非法行為,那么無論是考慮到行為對另一方和孩子的不良影響,還是考慮到法院判決對于社會價值的導向作用,法官都很可能會判決由無過錯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所以本案中您很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判決撫養權的原則

1.孩子年齡

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8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周歲至8周歲之間的孩子撫養權歸屬,一直是離婚夫妻爭奪撫養權的主戰場。因為法律并未明確決定性的裁量因素,法官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

2.雙方經濟收入

依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法律規定,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院要看的是,是否有一份穩定的經濟來源,是否可以要給孩子有一份基礎的保障,而并非是要以貴族教育的標準去衡量孩子的需要。

3.有無嚴重過錯

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有明顯過錯的,比如婚外情、家暴、吸毒、賭博等,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時,會有可能減分。但也不代表另一方就一定可以獲得撫養權。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凱亞律師發現很多人會把出軌和撫養權掛鉤,認為一方出軌了,就不能獲得孩子撫養權了,但其實,出軌并不代表就不能撫養孩子了,這兩者并沒有直接的聯系。

對方是否真的有不適合撫養孩子的過錯,法官看的是證據。離婚訴訟時,可以提交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例如對方有家庭暴力、賭博和吸毒等惡習的證據;或者還有一些對方工作長期出差或加班,根本沒有時間陪伴孩子的證據。

除了以上這幾點以外,孩子戶口所在地,雙方的學歷和國籍,雙方父母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等都可以作為參考因素,但并非是重要的因素。道德品質和人品都是比較主觀的因素,雖然可以主張,但很少作為判決的依據之一。

撫養權的歸屬是需要綜合很多復雜因素后考慮的結果,婚姻家事律師經常形象地和前來咨詢的當事人打比方:實踐中,就好比父母一起做考卷,雙方把各自有利的撫養條件和對方不利的撫養條件都列舉出來,由法官做改卷人,有利點就加分,不利點就扣分。最終,誰的得分高,就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誰。

這是一個博弈的過程,能不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比的不是誰更委屈更揪心,也不是誰能搶走孩子,而是如何證明自己才是那個最適合撫養孩子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