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該規定將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在司法解釋中得以明確。但將個人債務的舉證責任歸于夫妻一方,對于處于弱勢的不知情配偶往往保障不足。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新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自該解釋發布以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方轉移到了債權人,從此,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證明方式成為每個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的核心要點。本文從大量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提煉出法院判決的核心思路,并對配偶方如何避免陷入“夫妻共債漩渦”作出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被認定實際參與或事后追認的情形

根據《夫妻債務解釋》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債務的條件有三點:是否共同意思表示、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生產經營。在意思表示方面夫妻雙方對于債務的共同簽字自不待言,主要有爭議的焦點在于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意思表示形成的具體方式。

(一)通過未簽字方的銀行卡轉賬

夫妻一方主張自身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但實際是通過未簽字方銀行卡收款或還款的情況下,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對于另一方債務的參與、知情或追認。

(2023)最高法民申3507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雖然黃棟梁是以個人名義向王宗紅借款以償還聯邦印染公司的債務,但從資金流向上看,王宗紅將款項匯入黃棟梁賬戶后,黃棟梁隨即將款項匯給黃美霞,經由黃美霞賬戶匯給聯邦印染公司,由此可知黃美霞對該筆借款應為明知并實際參與。因此原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務人就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認定黃棟梁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符合本案實際情況。最終裁定駁回黃美霞的再審申請。

分析與建議:銀行賬戶的資金流動方向可以作為法院判斷夫妻之間是否對共同債務達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依據之一。夫妻一方在使用自己名下銀行卡為配偶周轉資金時應注意該筆資金的性質和接收方,對于大筆資金的流動方向應該提高警惕,以免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巨額債務的共同承擔人。

(二)對部分債務的償還不能推定為對所有債務的追認

上述的第1種情況時,未在借款協議上簽字的夫妻一方通過其銀行對債權人還款時,該還款通常被認定為對該筆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而在存在多筆借款協議時,對部分借款債還款時,并不能就理所當然的推定為其行為是對所有債務的追認。(2023)最高法民申3577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姚潔并未在案涉借條上簽字,王少星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姚潔曾就案涉借款所涉債務明確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雖然姚潔曾于2023年1月29日向王少星轉款80萬元,但原審判決認為僅通過這一筆銀行轉款的行為,即認定姚潔有對杜旭強所借1500萬元債務追認的意思表示,依據不足,并無不當。原審判決認為案涉借款1500萬元,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王少星負有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明責任,亦無不當。王少星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了佳誠公司財務賬照片、佳誠公司網頁截圖,擬證明姚潔、杜旭強對佳誠公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本案所涉債務應為共同債務。但從其提交的上述照片、網頁截圖載明的內容看,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最終裁定駁回王少星的再審申請。

分析與建議:夫妻一方在使用自己名下銀行卡為配偶償還多筆債務時,對部分債務的償還并不能直接推斷為對所有債務的追認,因此,在愿意追認夫妻共同債務時,可量力而為,分多筆支付,不用一次性清償,僅對其中部分債務追認。

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額標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因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概念也比較抽象,目前仍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額具體化。2023 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處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第二條第三款:以下情形,可作為各級法院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考量因素:(1)單筆舉債或對同一債權人舉債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將20萬元作為一個“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金額的分割線。而全國其他地區并未發布明確的金額數字。筆者認為,根據2023 年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浙江省人均平均月薪為5091元的標準可以推得出20萬元相當于3個家庭成員的年收入。今后各地區是否沿用這種算法?還是個案根據夫妻雙方的日常收支單獨判斷?這些都是需要通過司法解釋或立法來明確了,以免產生類案不同判的結果出現。就目前來看,筆者所承辦的夫妻共同債務案件中,江浙滬地區對20萬的金額還是普遍作為參考標準適用的。

分析與建議:無論配偶方是否在借款協議上簽字,被法院認定為該筆借款用于“家庭日常需要”時,都會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尤其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夫妻債務解釋》對于大部分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歸于債權人,但在家庭日常需要的認定這里,則沒有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實際案例中也會出現法院直接推定的情形,因此應當對借款的金額保持充分敏感性。結合自身家庭收入與地區平均水平,或20萬元這些可以參考的標準,對于金額較小的借款,借款或還款使用個人名下銀行賬戶的情況下,應備注該筆借款的明確目的,避免被認定為用于家庭日常需要的借款。

三、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夫妻債務解釋》第三條中明確了即使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用于共同經營、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仍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也是債權人與債務夫妻之間的核心爭議焦點之一。

(一)向夫妻共同熟人借款易形成夫妻共同債務

(2023)滬01民終7737號案件中,法院認定楊朝舜的借款屬于陳英武、黎韜的夫妻共同債務,理由如下:第一,楊朝舜與陳英武系通過各自妻子王某、黎韜得以相識,兩對夫妻來往密切,王某與黎韜成為閨蜜,楊朝舜、王某還經常以自己的信用卡、微粒貸給陳英武、黎韜套現使用,黎韜稱其對陳英武與楊朝舜、王某之間的借款、投資事宜不知曉不合常理。第二,陳英武、黎韜共同使用黎韜名下的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兩張信用卡,陳英武曾多次向黎韜的信用卡賬戶轉賬達數十萬元,且轉賬時間在楊朝舜支付借款給陳英武的略后幾天,即時間上相吻合,故從資金流向看,不能排除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第三,根據陳英武的陳述,向楊朝舜出具借條的系借款,沒有出具借條的系周轉金,當時到底是給老家親戚朋友周轉還是用于自己公司周轉已難以確定,而嘉泰公司系陳英武、黎韜夫妻兩人作為股東設立的有限公司,陳英武向楊朝舜所借周轉金不能排除被用于嘉泰公司資金周轉,故應認定借款有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第四,黎韜在后期有參與償還利息,結合當時其與楊朝舜、王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來看,此時是由黎韜統一安排借款利息償還事宜,故可認定為黎韜有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最終判決黎韜對陳英武應償還楊朝舜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分析與建議:本案判決可看出法院從當事人之間的交往關系、轉賬時間、轉賬方式、轉賬流向等多個方面判斷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共同的意思表示。雖然配偶方未簽字,但多種側面證明相結合可以形成一條完整證據鏈的情況下,法院是仍可以作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的。本案最大的特定在于債權人是債務夫妻的共同熟人,結合多種側面證據將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在客觀上體現的更加明顯,因此,向夫妻共同好友使用個人名下賬戶進行資金周轉時,尤其是對方本來就資金往來頻繁的好友時,應謹慎考慮到是否可能被卷入夫妻共同債務之中。

(二)家庭主婦難脫共同債務

(2023)滬01民終6128號案件中,法院認為,首先,馬同壽與劉明秋于2010年6月7日簽署之《借款合同》明確約定,系爭借款500萬元轉賬至顧少婧銀行賬戶,當時顧少婧與劉明秋系夫妻,且顧少婧與馬同壽系親戚關系,根據上述在案情況,本院有理由認定顧少婧對該系爭借款系知情,并通過提供其名下銀行賬戶進行走賬之形式,表達了其對系爭借款存在共同之意思表示。其次,退一步講,即便如顧少婧所稱,其不參與投資這些事,其名下的建設銀行卡開卡后就給劉明秋使用,但顧少婧明知劉明秋系在外投資做生意還將銀行卡交由其使用,亦可認為是以此種信任之舉動,對劉明秋使用顧少婧銀行卡對外舉債予以授權。更何況,顧少婧是家庭主婦,不參加工作,劉明秋在外之經營投資應系家庭生活之重要經濟來源,系爭借款500萬元投資于XX公司,亦轉化為以股權形式存在之財產性權益。因此,根據上述在案情況,本院足以認定系爭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

分析與建議:在筆者搜索的眾多案件中,由于一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收入來源的情況下從自己名下賬戶轉賬還款或借款大多傾向于被認定為存在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事實。在此種情況下,建議不知情的夫妻一方謹慎使用自己賬戶與配偶的生意伙伴發生資金往來。

四、結語

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作為民事案件的常見糾紛,隨著立法及解釋的先后出來在判決尺度方面不斷發生變化。2023年以來是著重于保護不知情的配偶一方,將舉證責任的難點歸于債權人。但并不意味著夫妻一方可以在夫妻共同債務上掉以輕心。本文只是挹取冰山一角,歸納出一些可以避免的“陷阱”,但更主要的是應當積極了解配偶對外借款的事實,并作出力所能及的防范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