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的關于婚前婚后財產(新婚姻法的關于婚前婚后的規定)
1.婚前/婚后哪些情況下的房產屬于個人財產?
①,婚前一方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購房者個人名下,該房屋為個人財產。
②,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再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為子女個人財產。
2.婚前/婚后哪些情況下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①,婚前雙方共同出資,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②,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買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③,婚后一方父母為子女全款買房,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④,婚后買房,登記在任意一方名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若交易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其配偶未簽署《配偶同意出售證明》,有何影響?
若交易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只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若男方未經配偶同意,以個人名義擅自出賣共有房屋,配偶可以男方侵擾其房屋共有權,構成無權處分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同時,無《配偶同意出售證明》亦會對后續辦理貸款、過戶等手續造成影響。
4.房屋已過戶,房屋出賣人配偶以出賣房屋未經其同意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合同無效收回房屋,怎么辦?
出賣人與買受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且房屋已經完成產權登記轉移手續,買受人在取得該房產時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買受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收回該房屋。但在操作夫妻共有房屋時,務必注意要求出賣人配偶提供其親筆簽署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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