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方無法繼續撫養孩子,因為他們自己的疾病和其他原因。這里的疾病通常是指那些長期無法治愈的疾病,嚴重影響撫養能力,或具有傳染性,不適合撫養兒童。一方面,我們應該證明有疾病,另一方面,我們應該證明我們不能繼續撫養孩子。

第二,一方有能力,但不履行贍養義務,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對于這里不履行贍養義務,通常是指離婚時,雖然監護權同意屬于一方,但另一方實際上負責照顧孩子。此時,監護權的所有權可以根據本文進行變更。但是,如果孩子實際上是由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撫養的,作為另一方,很難證明當事人不履行監護義務,很難證明當事人忽視監護義務,存在毆打、虐待兒童等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三,八歲以上的孩子自愿變更。對于八歲以上的子女,他們可以自己決定監護權的所有權。我們必須非常清楚。同樣,在變更監護權時,如果孩子已經滿八歲,仍然關注孩子自己的意愿,只要孩子選擇變更,變更方不適合撫養孩子,法院將尊重孩子的意愿,作出變更監護權的判決。這是法院在變更監護權案件中支持最多的情況。